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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13年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和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院、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11]12号)要求,为做好我校2013年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和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置和调整二级学科的范围
    1.我校自主设置与调整的二级学科仅限于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并按照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的二级学科目录开展设置和调整工作。
    2.对于目录内我校尚未建设的二级学科、拟新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拟申请增设的院、所,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3.在同一一级学科下,目录外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2个。自主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名称,不得与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名称相同。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1.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2.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3.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4.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三、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材料填报
    1.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
学科、专业目录内已有二级学科的设置需要提交《二级学科点师资队伍基本情况表》、《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论证方案》和《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专家人选无特殊要求)。
    2.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
已获得一级学科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均可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需提交《二级学科点师资队伍基本情况表》、《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和《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评议意见表需7人以上校外专家签名(该校外专家必须是有博士授权单位的博士生导师)。
    3.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
交叉学科的设置最少涉及三个一级学科,且每个一级学科都须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设置交叉学科需提交《二级学科点师资队伍基本情况表》、《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备案表》、《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和《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评议意见表需7人以上校外专家签名(该校外专家必须是有博士授权单位的博士生导师)。
    四、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工作安排
    1.9月20日前,各申报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完成相关申报材料并提交学科建设管理科。
    2.9月30日前,学科建设管理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3.12月30日前,将通过公示的自主设置学科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并将相关材料按照要求呈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4.2014年1月15日前,将已通过备案的二级学科名单下发给申请增设的院、所。
    有关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相关文件和表格电子版请相关单位到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网站下载。
    其他未尽事宜,请与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联系。
    联系人:王志永  王文霞
    联系方式:58909318   9619
    E-mail:
xkjs211@163.com
    办公地址:昌平校区办公楼B506

附件:
1.二级学科点师资队伍基本情况表.doc

2.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提纲).doc

3.自主设置目录内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doc

4.自主设置交叉学科备案表(样表).doc


5.自主设置交叉学科论证方案(提纲).doc


6.自主设置交叉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doc

7.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备案表(样表).doc

8.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方案(提纲).doc

9.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专家评议意见表(样表).doc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20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