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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介绍


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条例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从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对象与内容、编制与批准、实施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和发展规划概念。江苏省是中央作出深化规划体制改革部署后第一个修改法规的,仍然沿用《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的名称,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相关概念发生了较大变化。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条例明确,发展规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这与中央国务院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地方组织法中的“发展规划纲要”概念是一致的。条例还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参照适用本条例作出了规定。


二是构建全省统一规划体系。根据中央和省委意见,条例规定,本省构建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作用,增强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实施支撑作用。省发展规划居于本省规划体系最上位,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遵循。同时明确,下位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应当服务上级规划,等位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三是明晰规划的对象与内容。条例明确,发展规划是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的依据。专项规划是以发展规划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审批或者核准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域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指导特定区域发展、制定相关政策、编制特定区域内各级各类规划的依据。


四是规范规划的编制与批准。明确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一般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主体和拟订草案单位。要求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重大项目论证等前期准备工作,履行编制立项、拟订草案、征求意见、论证审查、衔接协调、批准或者决定、公布等程序,发展规划的编制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编制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明确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衔接协调原则和衔接审查的主体、重点、期限等规定。完善规划的批准、决定程序,规定发展规划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五是推动规划的实施与监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分年度落实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财政、金融、产业、区域、土地、投资、就业、消费等政策对发展规划实施的保障和支撑,引导要素资源合理配置。建立相关规划之间不一致时的协调工作机制,涉及与国土空间规划不一致时需由发展改革、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完善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测和中期评估、总结评估机制,推动监测结果和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明确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调整修订的七种情形,规范衔接协调、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批准或者决定等程序。要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编制实施的监督检查,明确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依法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关于《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我省当年是全国率先立法的,本次修订也是深化规划体制改革部署后第一个修改省法规的,规划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对此有哪些具体规定?

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到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我国现行规划体系由“三级四类”构成,“三级”即国家、省、市县,“四类”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尤为重要。2018年出台的中央意见和我省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类规划的功能定位以及相互关系。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基层单位提出,在规划实施中时常会出现规划之间存在冲突、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商机制、矛盾难以及时有效解决等问题,影响了相关规划的实施和整体效能的发挥。

针对这方面问题,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的三项原则,即下位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下级规划应当服务上级规划、等位规划应当相互协调。二是要求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细化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草案的衔接协调具体规范和衔接审查的主体、重点、期限等规定,并明确下级规划与上级规划、下位规划与上位规划相抵触的应当修改;三是对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之间的关系作出指引性规定,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由国土空间规划细化落实,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落地实施由国土空间规划提供空间保障。四是建立相关规划之间不一致时的协调工作机制,为规划实施阶段矛盾冲突的协调解决提供合理路径。